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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星体育官网-我国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完善

时期:2023-05-13 02:30 点击数:
本文摘要:社区矫正最先经常出现于英国,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社区矫正预示西方社会化行刑、刑罚非监禁化潮流应运而生,并因其节约司法资源等优点在世界范围获得普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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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最先经常出现于英国,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社区矫正预示西方社会化行刑、刑罚非监禁化潮流应运而生,并因其节约司法资源等优点在世界范围获得普遍发展。社区矫正指将罪犯交由社区监管并由社区矫正机构展开管理、教育以替代监禁与监狱矫正的刑罚继续执行方式,两院两部施行的《关于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报》中这样定义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到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统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展开教育和改建,使其尽早带入社会,从而减少新的犯罪率,增进社会长年平稳与人与自然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继续执行活动。

一、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实行概况(一)社区矫正的实行过程   我国自2002年在上海等地开始实施社区矫正试点,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授予《关于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报》确认上海、北京、江苏等六省市为第一批试点区域,自此社区矫正这一刑罚继续执行方式开始在全国广泛实施。2012年开始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载入刑法,确实从法律意义上具体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沦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具备里程碑意义的标志。

为适应环境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牵头施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在我国基本创建起比较原始的法律构架。(二)社区矫正的意义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继续执行方式具备十分根本性的意义,它不仅需要改革和完备我国的刑罚继续执行制度,而且不利于前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社区矫正的实行与完备,需要对建构和谐社会、稳固和发展安稳人与自然的社会局面充分发挥根本性起到。1、社区矫正减低了行政部门的压力,不利于将更加多的行政资源投放到更加必须的领域。实行社区矫正之后,公安机关仍然分担社区矫正的任务,只是对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展开适当因应,大大节省了行政资源,将受限的公安力量运用到更加实际、更加有效益的社会治安工作领域,更加不利于确保社会平稳;2、社区矫正的效果相比之下好于公安机关的继续执行效果。

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增加犯罪人在矫正过程中的病毒感染交叉可能性,由全然的改建改变为在社区中渐渐避免酗酒,经过社区矫正的犯罪人重新犯罪的概率正处于较低水平,同时也不利于犯罪人新的带入社会。二、我国社区矫正实行过程中不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从无到有,发展很快,获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从实行情况来看,仍然不存在许多问题。(一)社区矫正运作体制不完善,矫正体系更为恐慌   目前我国包含社区矫正体系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文件,社区矫正的运营体制主要牵涉到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基层司法所、财政部门、监狱七个部门,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协作才能已完成社区矫正的总体任务。

“有所不同的行政与司法机构一般来说从各自的角度和职权限度范围对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基层机构明确提出建议或发布命令命令。对于社区矫正的基层工作机构和人员来说,本应当将工作的焦点放在对罪犯的矫正上来,但正是由于这种多方管理主体的不存在,导致他们日常工作量无端的减少和工作焦点的背离,不仅有利于提升矫正质量,也有利于充分调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黄利昌、戴林奖.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探究[J].经济与法.2012(6).17.]这正是社区矫正体系恐慌的症结所在,多方管理,无端冷却,使得本来早已超负荷运作的社矫机构效率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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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民众对违法者的重刑观念是社区矫正实行的环境障碍   基于犯罪分子的无辜及其对社会导致的后遗症,民众具备反感的对犯罪分子不予苛刻刑罚的希望,这是我国民众长久以来构成的重刑观念。重刑观念不利于构成一种“人人为善”的环境,让社会成员确切的告诉不管是谁,只要违背规则都会受到苛刻的刑责,不利于确保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

但是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惩罚形式往往不会与民众的重刑思想相符悖,这就不会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大大冲击民众的因果报应思想,使民众产生只要犯罪不是过于相当严重都会受到严苛惩罚的错误认识,勇于犯罪或敢于犯罪,大大增加社会的不平稳因素;另一方面,人民正处于重刑思想的支配下,对犯罪往往极为仇视,期望国家将其摆放于一种与世隔绝的环境下由专门人员展开改建,因而对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另眼相看,不仅不加以协助反而展开敌视和压制,有利于拒绝接受过社区矫正的人员新的重返社会、带入社会,严重影响社区矫正的构建目的。(三)社区矫正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不足,缺少社区矫正场所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展开监督管理和教育协助。

司法所是我国基层的一个综合性机构,负责管理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分担着司法调停、基层法律服务、处置民间纠纷、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参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及其它工作。基层司法所分担的任务艰巨而繁杂,我国现阶段普遍存在司法所建设严重不足的现象,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场所相当严重缺陷,社区矫正基础性设施建设严重不足、功能不完备,社区矫正的起到无法获得充分发挥。(四)社区矫正人员不足,缺少充裕的高素质社区矫正人才   虽然经过长时间的试点,我国早已逐步增大对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投放,但是依然面对一系列问题。社区矫正的对象从试点阶段仅有针对吸毒者、严重盗窃犯等较小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扩至试用减刑、有期徒刑的各种犯罪人员,矫正对象范围显著不断扩大,而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在人员配备上无法符合涉及矫正业务的必须[罗一龙、张敏.当前制约社区矫作的因素分析和对策研究[J].政法学刊.2012(4).36.],主要展现出为社区矫正人员不足和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高素质社区矫正人才相当严重缺少。

(五)明确监督机制的缺乏   所谓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就是专门国家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否合法展开的监督机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否公平公正,明确问题处置的否必要,不仅牵涉到社区矫正价值的确实构建,更加牵涉到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的清廉性和权威性[田骁.我国社区矫作制度问题研究及思维[J].商品与质量.2012(6).9.]。《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人员环节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该条虽然从法律上奠定了社区矫正实行过程的监督主体,但仍然没解决问题一些实际问题。三、我国当前社区矫正的决心(一)更进一步完备社区矫正体系,增进社区矫正机制良性运转   糅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法律,融合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开展的实际情况,改动目前涉及法律规定,完备《社区矫正法》,使之沦为一部统一的、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配套的法律来协商社区矫正活动,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设置、职责、权利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更加明确规定,尤其要具体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的法律性质。

同时制订与《社区矫正法》相配套的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其内容还包括会晤制度、救济制度、矫正对象受理、立功及特赦制度等可操作性强劲的矫正实地考察评价体系,使社区矫正有法可依。(二)改变重刑思想观念   长久以来的重刑思想有利于社区矫正的外部环境,必需改变民众的重刑思想,以营造出有不利的社区矫正环境。1、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科学知识普及,引领民众对社区矫正的了解,逐步减低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违背敌视心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普遍宣传社区矫正,让民众认识到社区矫正也是一种惩罚方式,是一种节约国家资源、效果更佳的惩罚方式,以提供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解读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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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科学知识进社区、入学校等一系列活动,希望民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一方面补足社区矫正机构力量,另一方面促进对社区矫正的确实解读[靳国胜.论我国社区矫正的模式自由选择[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2011(6).11.],明白其对象显著大于监禁刑的对象,而且与普通社会成员的认识让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不利于其更慢带入社会。(三)充份确保社区矫正物质条件1、增大财政投入。财政的反对是社区矫正机构的最重要确保,增大对社区矫正机构场所建设、机构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投放,以保证社区矫正机构构建其基本功能。

2、引入社会公众力量以反对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社区矫正的一项最重要功能就是减低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危害性、引领犯罪人员带入社会,是对社会极具意义的工作,社会力量的反对不仅不利于提升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同度,而且对建设社区矫正机构意义根本性。

(四)希望和引入法律人才扩充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人才是社区矫正实行的关键。国家应当多措举,希望和引入杰出法律人才转入社区矫正机构:1、在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与弯曲,针对社区矫正的任务和工作量有计划的考核任用杰出法律人才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现有的机构编制无法符合社区矫正任务的市场需求,只有增大人员投放,才能确保社区矫正机构的长时间运转。2、完备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类型包含。

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不仅必须法律上的教育方法,更加必须心理上的教育方法,在引领他们带入社会的过程中还必须中用社会学的工作方法,单一类型的人才无法符合这些市场需求,在人才引入和培育上侧重人才的多样性[吴宗宪.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种类与名称[J].中国司法.2005(12).35.]。3、按照涉及法律规范,分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是司法所,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的组织指导下参予社区矫正工作。

针对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紧缺困境,大力引入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力量参予社区矫正,不仅能有效地补足社区矫正队伍,还可以优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人员构成。(五)完备社区矫正监督机制,强化对社区矫正实行过程中的监督   社区矫正机关归属于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掌控着对社区矫正对象展开评判、考核等权力,如果没适合的监督机制,就无法让社区矫正制度起着教育、改建犯罪分子的起到,也更进一步影响国家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完备社区矫正制度的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个方面:1、在条件容许情况下针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行成立检察服务站点,一个站点负责管理几个或某个地区的的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定点、定期对社区矫正活动展开检察监督,及时缺失不当作风、错误做法,对违法乱纪不道德不予惩办;同时拒绝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滋扰与检举,不仅可以有效地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开展,还能对社区矫正机关工作人员起着敦促起到。

2、创建社区矫正内部监督机制,使社区矫正在实行过程中,从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被矫正机构接管到已完成矫正,矫正机构行使司法权力都能获得有效地的内部监督,以确保矫正机构针对被矫正人员所作出的要求合理、合法。将事后监督改变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锐意,坚决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举,使社区矫正的实行朝着确实不利于被矫正人员获得有效地矫正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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